澳门天天免费精准谜语 约定“以房抵债”,债权人出具收到条后,原债务是否消灭?
鲁法案例【202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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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原告公司,被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原本系夫妻,在202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所有债务都由李某来承担。
2017年,李某因建设工程施工有购买混凝土需求。其购买的混凝土来自原告公司2025年免费精准大全谜语,该购买金额达1098115元。在2017年到2018年这个时间段内,王某于工地为李某帮着收货、购物等。事后,李某支付了250000元货款,然而剩余848115元货款金额还没偿还对不对。
2022年3月6日,王某跟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了认购协议书,买下了一套房产,然而却没办房产预售备案登记,并且原、被告之间也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2年3月7日新奥天天彩最精准大全,原告公司同李某、王某达成了书面抵顶协议,约定用该房产来抵顶货款626763元。2022年3月7日,原告公司给李某出具收到条写明“今收到李某商砼款626763元(用王某认购协议书中的房款与车位款抵账)2022年3月7日原告公司(公章)”。2024年,有一处房产,因其所属的房地产公司涉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纠纷案件,从而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
在2024年9月的时候,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李某以及王某来偿还货款848115元以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某辩解称以房抵债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所剩余尚欠的货款是221352元;被告王某辩解称自己已经与李某离婚,并且约定债务由李某承担,王某不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进行的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在这一案件当中存在着争议的焦点,这个焦点也就是双方的当事人签订了用以房来抵债的协议之后,还有原告针对抵债的房产出具了货款已经收到的条子之后,是不是会致使原本的金钱方面的债务出现消灭。
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原被告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并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之情状,因而该协议合法有效,以物抵债协议未明确约定消除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新澳门天天精准大全谜语王子,应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增添了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并不必然致使原金钱给付债务消灭,被告王某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却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与处分权。先是原、被告签订了有着涉案情况的抵顶协议,之后呢涉案的房产只因其他案件缘故被查封了,紧接着原、被告之间依物抵债那种协议就没能切实进行履行,随后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登记前往原告公司那里,再后来原告公司还没有实际占有起这个房产。所以啊,房产抵顶所对应的作为货款的债权并没有消除掉,原告公司依旧是有权利去主张那一部分货款的。所以呢,原告所主张的解除双方构建达成的抵顶协议,并且要求被告偿还原先债务当中848115元货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于施工之际,王某在此期间于工地帮忙进行收货以及购物之类事务,尽管二被告如今已然离婚,然而案涉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时产生的,李某与王某作为夫妻共同承包工程,并且在买卖案涉商砼材料的流程里多次运用王某的账户来支付货款。王某和李某在离婚之时虽说约定债务都由李某承担,不过这是为其二人所确定的内部债务处理方略,无法在对外层面对抗第三人,不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告李某、王某应当共同承担偿还案涉货款的责任。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这样的判决:被告一方是李某,被告另一方是王某,其二人均需向原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具体金额为848115元,同时还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48115元作为基数,从2025年2月26日开始,按照2025年2月份一年期LPR的1.5倍进行计算,一直计算到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为止。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协议,于现实经济生活里大量存在着,于帮助快速清偿债务这一事宜上,具备积极作用,于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层面,有着积极作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这块,有着积极作用。当事人要是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来,不违反法律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以物抵债协议的特征和分类
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所约定的,用来使得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那一些用于抵债的物品归属债权人所有,以此来达成消灭双方原本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它存在着这样的特征,即旧有的债务是合法存在的,同时旧债和新债两者的标的是不一样的。按照原债务是不是因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而消灭这一情况,能够把以物抵债协议划分成债务更新、新债清偿以及债的担保这三类。通过用他种给付对原给付予以替换,当原给付归于消灭之时,这种情形构成了债务更新;借助负担新债务当作履行原债务的途径,要是原债务并不消灭,那么这种情况构成新债清偿;原给付持续存在,新设立的以物抵债仅仅用来作为原金钱债务的担保这个时候,这构成债的担保。本案恰好属于新债清偿这种情况。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以协议签订时旧债清偿期是否届满为重要区分标准。有一种履行期限处于届满之前就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它存在几种类型,其一,是直接作出这样的约定,即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对债务进行清偿,那么就采取将特定物转移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冲抵债务;其二,是采用签订买卖合同等这类方式来约定,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原来的债务就转变为买卖合同等标的物的价款,债务人通过把特定物出售或者转让给债权人从而达成清偿债务的效果;其三,是针对抵债物另外签订买卖合同等协议,并且在该合同里约定债权人能够取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拥有的特定物,以及合同的解除条件,或者债务人对特定物拥有的回购权。当原债务能不能按期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期,所签订的那个以物抵债协议,能够加大债权人往后实现债权的几率,从对债务清偿起到保障作用的功能方面来看,该协议具备担保的性质,实际上就是担保协议。
其二,是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已到之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有可能构成债务更新 ,也就是成立新的债务 ,同时让旧债务消灭 ,也有可能属于新债清偿 ,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协议 ,即成立新债务 ,还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想法 ,债务更新通常需要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 ,不然的话 ,其性质应当是新债清偿。在这个案件当中,针对案涉的以房用来抵债的协议,并没有清晰明确地去约定消除掉对应数额款项的货款债务,从性质方面来看,应该认定为新的债务清偿协议,也就是说,新的债务同旧的债务并存。
就新债清偿这种情形而言,在新债务履行之前,旧有的的债务不会消灭。处于一种衔接并存状态,旧债务和新债务是如此关联,在这个方面成立;在新债务合法有效最终得以履行完毕以后 ,因为债务履行完成,清偿义务达成,旧债务才会彻底彻底消灭。债权实现怎样被确定呢,要依据债务的人是否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来判断。要是新债务到了期限没有履行 ,使得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没办法实现,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欠的债务 ,而且这个请求权的行使,并非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作为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 ,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一种规定 ,这就是它们前后互相的关系。要是以物抵债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不存在履行方面的障碍,那么债权人就不可以要求债务人去履行原来的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订立合同是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仅是因为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就主张合同无效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这种状况下,要是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那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了以物抵债协议之后,人民法院会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在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依旧不履行,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第四款而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用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 ,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 ,去订立以物抵债相关协议 ,则该情况要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所发的那个,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4、【在债务履行期达成的履行期届至时抵债协议】,当当事人在那段债务履行的期限已经满了之后达成了将物用来抵债的有关协议,而抵债时的物并没有交到债权人身上。处在这种情形下,要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债务人把物交付过来时,人民法院一定会特别着重去审查以物抵债这件事情订立之下的协议是不是存在那种通过恶意使得第三方人处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些状况等情形,与此同时要避免虚假提起诉讼这种事情的发生情况。经过法院仔细审查之后,要是不存在上面所提及到的那些状况情节,并且也找不出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事由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规定那样给到予以支持。
当事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还没有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提出让债务人交付的请求后,鉴于此种情形与本纪要当中第71条所规定的让与担保不一样,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作出释明,债权人应当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过释明之后当事人依旧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不过这并不影响其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外提起诉讼。

文字: 张学帅 李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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